第八百三十八条除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八百三十九条国家引导和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
第八百四十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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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1:59:16
第八百三十八条除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八百三十九条国家引导和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
第八百四十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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