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参保时的赔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标准与已参保情形一致,包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代位支付路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该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付情形下的救济路径,但实践中需先经行政催缴或仲裁裁决等前置程序。
三、建筑领域违法分包的特殊规则
针对工地等建筑领域常见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包工头未参保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再由其向包工头追偿。
四、未签劳动合同情形的衔接
未交社保常伴随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需先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再走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需由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