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内血管病变(俗称脑溢血)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核心区分"工伤认定"与"视同工伤"两条路径。
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范畴,既不属于"事故伤害"(无外力致伤),也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正常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走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路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脑溢血、心梗等均含);结果为当场死亡,或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起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48小时起算点依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按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非发病时间。常见认定结论为: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当场死亡,或送医后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或抢救存活留有后遗症的,不予认定。
若未达视同工伤情形,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举证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强制超时作业、高温环境、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等)诱发疾病,主张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赔偿,但举证标准高于工伤认定。
引用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