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减少开发利用对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七百六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第七百六十五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国家建立耕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鼓励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