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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有法定条件,随意抵扣欠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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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1 16:34:30

徐祎辉

徐祎辉 律师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债务抵销有法定条件,随意抵扣欠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少债权债务往来中,当事人认为互负欠款就能直接相互抵扣,单方面自行扣减款项,最终引发诉讼,法院往往不认可单方抵销行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主张法定抵销,但应当通知对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约定抵销。

  实务中常见无效抵扣情形:双方一笔是货款、一笔是借款,未经对方同意直接扣钱;单方擅自用未到期债权抵扣到期欠款;存在质量纠纷、账目争议的情况下直接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债权均已到期、债务合法无争议、给付种类一致,缺少任一条件,抵销行为无效。

  同时法律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款项不能抵扣,例如人身损害赔偿金、抚养费、抚恤金等,即便双方互欠钱款,也不能相互抵销。

  债务抵销并非单方权利,未经沟通直接扣减资金极易构成违约,需补足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商事往来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抵销条款,个人之间互有欠款应当书面确认抵扣金额、剩余欠款数额并留存凭证。

  处理互负债权债务时,严格遵循法定抵销规则,及时书面告知对方抵销意愿,存在差额另行结算。规范处理债务抵扣,才能有效减少资金纠纷,稳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引用法条

民法典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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