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无论是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或是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甚至是在认定工伤时,第一步就是要求劳动者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证明劳动关系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拿出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单位与劳动者压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或者签署后没有给劳动者,又或者签署的是劳务合同等各种情形。无论如何,这无疑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目前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是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认定的。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要考虑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即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而劳动者年满16周岁(特种行业除外)。其次看是否符合“三性”特征,即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受其支配和管理)、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干活以获取工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者共同构成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但笔者认为将组织从属性作为认定要素之一似有不妥之处。因为有些劳动者在单位从事的是保洁、保安岗位,提供的劳动一般来说也不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难道就能据此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笔者认为该三性只是从不同角度考察劳动关系,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并不应要求三者皆备,主要考察是否满足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要求。
二、劳动者如何主张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劳动者一方需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劳动者可以提供如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2、个税完税证明;3、工资流水;4、录用通知;5、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6、工作证;7、工服;8、考勤记录;9、沟通工作的微信群、电子邮件、录音录像;10、单位举办培训活动的签到表、合影或视频;11、证人证言等。三、用人单位可能如何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1、从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例如,证明劳动者不受其规章制度约束,不考勤、不管理,工作内容并非其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如临时性、辅助性工作)。2、主张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或合作关系等。用人单位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是成果交付而非过程管理。同时证明劳动者使用自己的设备、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经营风险自担。3、主张劳动者属超龄用工人员,主体不适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