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观点。有所谓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而在每一种要件说中又存在内容上的分歧。审判实践中以四要件为主流观点,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民法典》的规定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四个要件。“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系要件一的内容,“造成对方损失的”系要件二和要件三的内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体现了过错的要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最核心部分在于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因此,认定缔约过失是否成立的关键就在于认定缔约方是否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