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为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必然联系,多数情况下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前,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的成立且生效为前提条件。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究竟属于契约或侵权责任,因各国和地区规定而异。法国系依侵权行为法处理于缔约准备或商议阶段,因一方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的赔偿责任,故其所谓缔约上过失责任基本上属于侵权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
但我国主流的学术观点还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审判实务中多数意见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