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报酬数额的确定主要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
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只是以“必有酬谢”“必有重谢”的形式表述的,悬赏人与应征人容易就报酬的数额发生纠纷。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广告的表述,“酬谢”与“重谢”显然不是一个程度的报酬;二是悬赏人的受益情况,例如遗失物的价值、特定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等;三是应征人为完成特定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这是报酬必须覆盖的。
当悬赏广告仅使用“必有重谢”、“必有酬谢”等模糊表述,或未明确具体金额时,报酬数额的确定需由法官或当事人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主要参考因素包括:
广告的表述程度:区分“酬谢”与“重谢”等不同层级的语义暗示。
悬赏人的受益情况:考虑指定行为给广告人带来的实际利益,如遗失物的市场价值、特定劳动成果的价值等。
行为人的成本与费用:合理补偿行为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付出的劳动。
其他综合因素:包括指定行为的难易程度、行为对广告人的重要性以及社会悬赏报酬的惯例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