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契约说,发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在公告发布前,可以撤回悬赏广告,而一旦发布,即应适用撤销的规则。对设定完成行为期间的悬赏广告,不可撤销。对于可撤销的,应在特定行为完成前以与此前同样的方法撤销。
撤回:须在悬赏广告发布前作出,且撤回通知须先于或与广告同时到达相对人(因以公告方式发布,公告未发即未生效,可随时撤回)。
撤销:广告发布后、特定行为完成前可撤销,但不得撤销的情形包括:(1)广告明示不可撤销(如注明“不可撤回”“期限内有效”);(2)相对人已开始履行且有理由相信广告不可撤销。
撤销须以与原广告相同或相当的方式(如原在报纸刊登,撤销也应在同报刊登)通知,确保相对人知悉;一旦有人完成指定行为,悬赏人即负给付报酬义务,不得撤销。
若广告未明确报酬数额(如“必有重谢”),不影响效力,报酬可依公平原则或交易习惯确定,但撤销仍受上述规则限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