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综合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合并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需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说明如下:
合并计算规则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例如,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汇算时按8000元(1万×80%)计入综合所得。
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 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已预缴税额。
注意事项
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时可能已按较高税率预缴税款,汇算时可能多退少补。
若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的劳务报酬,需在汇算时如实填报,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非居民个人或取得特定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不适用综合所得汇算规则。
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税务机关渠道办理汇算,系统会自动预填部分收入和扣除信息,方便快捷。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