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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由单位替代赔偿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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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14:55:49

戎畅

戎畅 律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从戎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看: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一、核心法律规则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单位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二、案情

  原告:丁某(工地现场管理人员)

  被告:张某(我方当事人,挖掘机操作员,A公司员工)、A公司、孙某

  事发:2024年某日,张某受A公司指派,在武汉汉阳区某工地操作挖掘机作业;旋转时撞击途经的丁某,致其骨盆、尿道损伤,两处十级伤残。

  背景:挖掘机为孙某所有,出租给B公司(丁某雇主),B公司又承租给A公司;丁某已获B公司工伤垫付及补偿,仍诉张某、孙某、A公司索赔*万元。

  三、争议焦点

  1.张某操作挖掘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2.个人是否需对职务行为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3.丁某已获工伤补偿,能否再向侵权方索赔?

  四、办案经过

  1.定性行为:张某系A公司员工,操作挖掘机属典型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

  2.责任抗辩:职务行为致损,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员工无故意/重大过失则个人免责。

  3.证据突破:申请调查令,调取丁某工伤垫付、保险理赔、单位补偿凭证,证明其已获部分赔付,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扣减。

  4.过错抗辩:丁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机械风险认知更高,自身存在过错。

  五、判决结果

  1.张某系执行工作任务,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免责。

  2.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付丁某*万元(已扣减工伤/保险重合部分)。

  3.设备所有人孙某无过错,不担责;驳回丁某其他诉求。

  六、普法要点

  1.单位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无论单位是否有过错,均需对外赔偿。

  2.“执行工作任务”认定从宽:授权范围内、或与职务有内在关联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

  3.员工个人免责边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驾、违规操作),个人不赔;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时,单位可追偿。

  4.工伤与侵权可并存但不重复获赔:工伤补偿不免除侵权责任,但重合项目(如医疗费)需扣减,禁止双重获利。

  七、律师代理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单位替代责任规则,论证职务行为性质,帮当事人完全免责;调取关键证据核减重复获赔,厘清法律关系,实现零赔付的最优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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