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长期拿不到应付款项,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不少施工企业因不了解该权利行使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最终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回收比例大打折扣。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一旦发现发包人拖延付款,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