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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到通知的性质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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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1:10:48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该承诺迟到的通知,属于一种事实通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受要约人即足够,并且以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受要约人负担。例如,甲向乙为要约,乙的承诺迟到,如果甲不依法向乙为承诺迟到的通知,则合同成立;如果甲向乙发送了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则合同也不成立。

  所谓及时通知,是指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迟到承诺后,是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情势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通知,立即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告诉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使用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的通知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不真正义务。违反不真正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不真正义务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等不利后果。就要约人而言,违反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则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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