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条件。撤回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第一,撤回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才有权撤回意思表示,同样,只有作出该承诺的受要约人才有权撤回承诺。这也体现出行为人的意思自治。除受要约人之外,其他人都无权撤回承诺。第二,撤回需要向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撤回原则上只有在该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若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撤回的问题。撤回需要向原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作出,在承诺撤回的场合,撤回承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
(2)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一个意思表示,只是其内容是撤回原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样,撤回承诺也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不能以其他方式作出。至于通知的形式,则在所不问,口头、纸质书面、数据电文等均可。如果承诺也是以通知形式作出的,撤回承诺通知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可以与原承诺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例如,原承诺意思表示以信件寄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可以电报拍出。法律对于撤回的方式作出限制,是因为撤回意思表示对于相对人而言意义重大,如果撤回的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明确,则很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如相对人收到要约后即着手准备工作,而通知的方式足够清楚、明确能够确保相对人知晓表意人撤回原意思表示的意志。
(3)时间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核心要素是具备下列时间条件之一:第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早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通知还没有到达要约人,即承诺还没有生效、合同还没有成立,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第二,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通知一起到达要约人。此时,要约人同时接收到受要约人发出的两个意思表示:一个是同意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一个是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两个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要约人,且同时生效,产生效力抵销的效果,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