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确认单》,经各级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认定;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又未及时补办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
2021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8万余元。张某主张,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公司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打卡时间为9:00至21:00,周六为9:00至17:30,每天午休一小时,周日休息。为证明这一主张,张某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公司曾通过邮件等方式明确通知上述工作时间要求。
公司则辩称,张某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周末休息。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未经审批的加班不算加班,打卡记录并不等于工作时间。即便张某存在延时加班,也应在扣除午休一小时的基础上,再扣除一小时的晚餐时间。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扣除用餐、休息时间后,张某累计存在延时加班338小时、休息日加班132小时。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执行的考勤打卡与公司所主张的考勤时间不同,客观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虽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33000余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000余元。
法官提示
法官指出,加班审批制是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避免员工因效率低下或自主延长工时而产生不必要的加班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没有审批,加班就不存在。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应尽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确实发生。仅凭打卡记录单方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法院仍需结合其他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律师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如公司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的加班要求、工作成果记录、考勤记录、加班期间的沟通记录等。即便未能完成加班审批流程,只要能证明加班事实客观存在,法律仍然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加班审批制度可以作为管理手段,但不能成为规避支付加班费义务的工具。如果公司实际安排或变相要求员工加班,即使员工未走审批流程,公司仍可能被认定需要支付加班费。
素材来源:中国普法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