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核心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法定行为类型(5种)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资质、虚构用途等)
二、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区别于骗取贷款罪);经营失败无力归还≠非法占有。
-客观:实施欺诈行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个人立案起点2万元)。
-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对直接责任人追责)。
三、量刑标准(个人犯罪)
-数额较大(2万—20万):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万—20万罚金。
-数额巨大(20万—100万):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关键区分
-vs骗取贷款罪:后者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前者必须有“不归还”的主观故意。
-vs民事贷款纠纷:纠纷无欺诈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属合同违约;本罪是刑事犯罪,需承担刑责。
五、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司法要点)
常见情形:贷款后携款潜逃、挥霍资金(赌博、奢侈品等)、用于违法犯罪、虚假担保且无还款能力、转移/隐匿资产等。
实务提示
-贷款材料“包装”≠诈骗;经营风险≠刑事犯罪,关键看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
-若被指控,可从无非法占有目的、数额未达标准、证据不足等角度辩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