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解读:
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包括各类民事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只要纠纷的根源与合同相关,均可适用本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连接点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若被告为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的关键因素,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有约定履行地: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特殊合同类型:如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供用电合同以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等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法目的
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合同履行地法院通常对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事实更便于调查核实,有利于准确审理案件。
保障当事人权益:允许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诉讼便利,同时确保法院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判决的执行。
与协议管辖的关系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如约定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优先适用协议管辖。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或未约定管辖,再依据本条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第二十四条为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定的管辖规则,兼顾了司法实践的便利性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重要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