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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否要求撤销这场“骗来的”婚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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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6:15:22

吴琼

吴琼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狱管人员告知探监的王某,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王某却无法放心,紧急检查后,她稍感心安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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