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也不能享有合同权利,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核心内涵。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存在于特定缔约方之间,唯有合同当事人有权向相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提起诉讼。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丙作为第三人无法直接依据该合同向甲或乙主张权利。
内容的相对性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仅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既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向乙交付货物,丙不能依据该合同要求甲向其交付货物。
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合同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未履行合同义务,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与合同无关的丙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