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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清算协议后,不能因工程款已支付拒绝履行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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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4:46:31

千向阳

千向阳 律师

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退场清算协议》,则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依此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退场清算协议》系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直接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发包人作为合同一方,当然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当实际人依据《退场协议书》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即使其与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有约定,也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张不履行相关协议义务。

 

    特别提示:建设工程案件中,各方均应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但如果实际施工人与上述人员形成合同关系,则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合同向上述人员主张权利。此时,就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参考案例:上诉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春久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