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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所有转包人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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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0:26:24

千向阳

千向阳 律师

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只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三重关系,实践中还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仅合同相对方及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张支友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民事裁定书,2016.12.6]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天公司与汪国民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汪国民又与张支友达成口头协议,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由张支友。因此对于张支友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汪国民。张支友可依据合同关系向违法分包人汪国民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案的中天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人,并非涉案项目的发包人,也与张支友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支友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根据公平原则,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柘城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268号民事裁定书,2015.12.28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虽没有明确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中化四建公司(发包方)已经足额垫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其无须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二审判决由转包方广厦商丘分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观点认为:

 

    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应在查明发包人、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欠付工程价款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发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即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工程款的,相应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