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依据产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作为立法者平衡诸相关交易形态和各类情势所预设的违约救济方案,其合理性问题或者债务人负担过重问题应被视为在立法时已有所考量,不能适用司法调整。本部分探讨的仅限于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违约损失赔偿领域的体现,作为民事合同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具有可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与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功能,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约定违约金实际上兼具赔偿和担保功能,其赔偿功能主要表现在损失赔偿的简化、填补以及预定,担保功能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当事人产生压力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意思自治是民商法领域核心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约定违约金的高低情况亦是商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商业决策的条件之一。
因此,有观点认为,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司法干预应当保持克制,不应予以调整。另有观点认为,由于民事主体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活动的复杂多变,且因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所以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全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不公正的违约金条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