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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明,医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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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11:54:55

桂艳

桂艳 律师

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并未规定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哪些资料、签发机构如何签发,具体要求散见于各部门出台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签发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

  母婴保健法及其他文件中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严格管理来达到及时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实现对人口有序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有限的规范无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事无巨细、百无一漏的规定。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时,执法机关还应遵循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为执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而不能成为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者,甚至使法律实践结果背离立法目的,与普通人生活经验、社会共识脱节。

  医院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积极为在该院出生的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服务。当出生医学证明所要证明的核心要件均已明确,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质满足了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形下,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不仅有违上述法律规定,还侵犯了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充分把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核心要件,依法及时出具,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