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系列解读之十二
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对方合同成立后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主张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的,除构成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根据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须为在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依据该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进行某种解释或者补充,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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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