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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入传销刺死传销者,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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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15:00:09

吕丽

吕丽 律师

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这个充满曲折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普通人面对传销活动时的艰难抉择。张三(化名)的经历引发了对正当防卫边界的思考。

  在封闭空间中,他被迫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免受传销人员的侵害。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法律界限和公民自卫权利的深刻探讨。

  究竟何时可以宣告正当防卫?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对于传销犯罪的态度。

  基本案情:

  张三是山东省莱州市人,在网络上结识了郭某(已被判刑),一名传销人员。

  2018年7月30日,郭某以虚构谈恋爱的方式将张三骗至杭州市桐庐县,引导他参与以“天津天狮”为名的传销组织。郭某等人接站后将张三引至传销窝点。张三一开始在客厅休息,但郭某、唐某某(已被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试图将其引入卧室,打算通过“洗脑”、恐吓、体罚和殴打等手段强迫他加入传销组织。张三察觉到异常情况,坚决拒绝。在多次口头请求被拒绝后,并遭到唐某某等人逼近时,张三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作为警告,并表示愿意交出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到拒绝。

  随后,先前藏匿的传销人员邓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三人已被判刑)相继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逐渐逼近盛张三,他被逼后退。在成某某上前试图夺刀时,张三使用刀挥刺,划伤了成某某的右手腕和左颈,刺中了成某某的左侧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张三趁乱丢弃随身行李逃离现场。

  当天,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18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后未按医嘱继续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成某某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持续出血,最终导致心包填塞而死亡。

  处理结果: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在案发时,张三身处封闭的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的侵害。

  为了逃离现场,摆脱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他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做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这起案例揭示了传销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在面对生命威胁时,个体的正当防卫权利。从专业法律角度看,杭州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恰当地维护了正当防卫的边界。然而,这也提醒我们,应当更加关注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减少个体被迫采取极端手段的可能性。

  结语:

  在社会层面,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传销现象背后蕴含的问题。传销为何屡禁不止?究竟是社会对就业不公的回应,还是对个体渴望改变命运的追求?这需要综合政府、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努力,找到解决之道。

  建议在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让每个人都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社会需要形成对传销的强烈抵制,而政府应该在预防、打击和教育方面加大力度,形成合力。同时,对于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应当提供更多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让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正当防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