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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调整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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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6:25:30

陈华涛

陈华涛 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排除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实际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撤销的情况下改变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应予纠正。而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原则,不能通过审判程序直接修正或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故对于债权人要求调整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安红敏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再123号】

  争议焦点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调整分配方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执222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正确。

  本案中,光大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007号判决申请执行,该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刘兴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172756.5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175258.8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被告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刘兴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房××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007号判决内容明确具体,依据该判决,光大银行就案涉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2172756.5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2017)冀06执222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光大银行应按最高额抵押权218万元优先受偿,罚息、加倍债务利息等款项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实际上是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撤销的情况下改变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007号判决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对此未予纠正,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原则,不能通过审判程序直接修正或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故对于光大银行要求调整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光大银行的再审理由成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执222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有不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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