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市场经济下论预约合同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商家为其提供各种预约服务,如餐厅预约、医院预约、美容预约等。
预约合同效力既然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应有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是记录谈判过程及结果的进程性文件,没有明确的接受记录内容的约束的意思表示的,不能构成预约。如订立意向书中仅包括了双方继续磋商订立合同的订约意向,而没有明确表示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则不构成预约合同,只是订约意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