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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实务—变更抚养权之诉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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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4:39:47

葛岩

葛岩 律师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抚养,是一个跳不开的话题。不管是从父母的责任心,还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性上,子女抚养,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未能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那一方,是否就当然的不能再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以通过下面两种方式:

  1、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 以通过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来变更抚养权;

  2、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变更抚养权。

  那么,如何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给予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论父母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抑或是诉讼离婚,在离婚后均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未限定谁来主张。即,未获得抚养权的人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已获得抚养权的人也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上述规定明确了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具体要求。那么在诉讼实务中,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这里因为存在着”争取抚养权”与“放弃抚养权”两种情形,那么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比如以“争取抚养权”的一方为原告,那么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如下举证:

  1、若对方身患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此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若对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情形,则应当积极向对方的邻居、社区、朋友处了解具体情况,请求其出具相应的证明或情况说明;

  3、若对方存在不良嗜好并且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供具体是哪种不良嗜好的证明;

  4、若对方经济困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可请求对方的工作单位出具材料以证明其收入情况。若对方没有工作的,则应当请求其周边邻居、朋友等能实际了解其具体情况的人出具证明或情况说明;

  5、若被抚养的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且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那么该方应当提供自己有能力抚养以及年满8周岁的子女同意由其抚养的证明或说明,例如孩子的情况说明、收入证明、不动产权证等。

  子女抚养一定要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来进行判断,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状态、居住环境、生存条件、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程序等都是涉及子女核心利益的要素。故此,不论父母之间的婚姻是何种结果,但针对子女的抚养、子女的成长一定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