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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本举证原则与举证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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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10:13:37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劳动纠纷的特殊性,对部分争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或“举证责任倒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一、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一方,需对产生该法律关系或妨害权利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适用场景: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拖欠工资、主张提成/年终奖等,需先提供初步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明基本事实。二、举证责任转移(初步举证+用人单位举证)当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且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适用场景:加班费争议(劳动者需先举证加班事实,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用人单位需举证实际考勤情况);部分工资争议(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需举证已足额发放或延期支付的合理原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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