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并非绝对不能“反悔”。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允许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由特定主体向法院请求撤销已登记的婚姻,但仅限于法定两种情形,且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一、可撤销的两种法定情形
受胁迫结婚:以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相要挟,违背真实意愿登记结婚的,受胁迫方(仅限本人)可请求撤销。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重大疾病(如严重遗传病、艾滋病、精神分裂症等)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请求撤销。注意:年龄造假、虚构财力、普通欺骗不构成撤销事由。
二、行使期限(一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隐瞒重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过期未诉则婚姻确定有效,只能走离婚程序。
三、程序与后果
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不再像旧法可找登记机关)。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协议处理,不成则法院照无过错方原则判;无过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规定。
四、与无效婚姻区分
无效婚姻(重婚/禁婚亲属/未达婚龄)涉公序良俗,可由利害关系人提,无时间限制;可撤销婚姻仅限当事人本人、因意思瑕疵、须一年内提。
附法条(《民法典》)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协议处理,不成由法院照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