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是婚姻家事领域的高频争议类型。近年来,高额彩礼、闪婚闪离、骗婚骗财等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也让许多家庭因婚返贫。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裁判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本文结合第三批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就彩礼返还的最新裁判规则进行系统解读。
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可按彩礼返还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金钱给付。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典型案例“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系赠与不应返还。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核心规则:婚前大额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的,如果能够证明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即使未明确约定为彩礼,仍可按彩礼返还规则处理。是否以婚姻为目的,应结合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给付背景等证据综合判断。
二、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明确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的区分标准。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典型案例“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日常多次转账形成的款项,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核心规则: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日常转账如包含特殊含义且双方互有转账、用于生活消费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彩礼。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予返还
本批典型案例裁判要点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核心规则: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接收彩礼后借故离开的,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应全额返还。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较久的,彩礼可不返还
典型案例“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作出了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审理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在当事人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五、实务提示
提示一:大额给付保留证据。婚前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保留聊天记录、约定内容等能够证明“以婚姻为目的”的证据。
提示二:区分彩礼与日常消费。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节日礼物等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分手后一般无法主张返还。
提示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可刑事报案。如果一方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后迅速离开,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示四: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关键。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彩礼可能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1:婚前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能按彩礼返还吗?
能。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该给付系以婚姻为目的。
问题2: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能要回来吗?
一般不能。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如转账包含特殊含义(520、1314等)且双方互有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的,不属于彩礼范围。
问题3:借婚姻索取财物怎么认定?
法院会综合考量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多次类似行为、是否以索要财物为主要目的等因素。相识仅数天即登记结婚、接收彩礼后10余天即借故离开的,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问题4:没领证但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彩礼要退吗?
视情况而定。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彩礼可不返还。
问题5: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如果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等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返还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26年典型案例“卢某等诈骗案”即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