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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发布的法律审慎义务——某果果酸品店名誉权纠纷案深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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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11:55:12

李华升

李华升 律师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随手一拍引发商誉风波:短视频发布切莫忽视法律审慎义务——钦州某果果酸品店名誉权纠纷案深度评析

  短视频普及之下,随手拍摄、随手上传成为许多网民日常习惯。不少人出于猎奇、看热闹心态,在商场、街边商铺拍摄路人或网红,不加处理直接发布至抖音等平台,却忽略镜头背后潜藏的名誉侵权风险。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6)桂07民终836号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清晰划定网络拍摄传播行为的法律边界,为广大网民、商户敲响法治警钟。

  一、案情回顾:一条短视频,小店陷入舆论危机

  本案上诉人张福福在钦州吾悦广场就餐时,偶遇网传网红“菜花夫妇”男性成员到被上诉人钦州某果果酸品店消费,出于猎奇心理完整拍摄男子在店内消费全过程,并于2025年7月27日将完整门店视频发布在自己抖音账号。

  彼时网络早已流传不实谣言,称该网红夫妇身患性传染病。视频上线后迅速发酵,平台涌现700余条负面评论,大量网友留言“这家酸野不能吃”“卫生不达标”“再也不来消费”,直接引发消费者恐慌。店家经营者班婷主动在评论区解释店铺已全面消杀,但难以抵消负面舆论冲击。2025年8月6日店家私信要求删除视频,张福福仅将视频设为仅自己可见;后续店家再次发现视频对外可浏览,直至庭审时才当庭删除。

  钦州某果果酸品店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十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张福福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在抖音公开致歉三日,酌定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驳回店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张福福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出于猎奇拍摄,网传网红患病属于网络谣言、不存在主观侵权过错,且不存在重复发布视频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店家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法院核心裁判逻辑:有无贬损故意,不影响侵权成立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张福福无主动抹黑商家意图,是否仍构成名誉侵权;二是网传“网红患病”属于虚假谣言,能否成为行为免责理由。两级法院给出统一、清晰的法律判断。

  (一)网络发布者负有法定审慎注意义务,过失同样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享有名誉权,任何主体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商誉。名誉侵权不以“故意恶意抹黑”为唯一成立条件,主观过失同样满足侵权过错要件。

  法院指出,张福福拍摄时明知涉事网红身上裹挟传染性疾病相关负面传言,完整拍摄、清晰露出店铺全貌后直接公开发布,未对门店、相关人员做任何遮挡、打码处理。视频发布后大量负面评论涌现,其完全能够预见内容会误导公众、降低商铺社会评价,却未第一时间彻底下架视频阻断传播,仅简单设置私密可见,放任负面影响持续扩散,未尽到网络内容发布者最基础的审慎核查、风险规避义务,主观存在明显过失。

  网民享有记录、分享公共场所画面的自由,但自由边界不能践踏他人合法经营权益。公共场合可以拍摄,不代表可以无顾忌、无处理地向全网传播容易引发公众误解、恐慌的画面。

  (二)源头网络谣言虚假,不能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

  张福福上诉核心抗辩理由之一:网红夫妇早已发布检查报告辟谣,所谓传染病传闻是网络暴力谣言,自己并非传播虚假信息源头,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裁判关键逻辑在于:侵权损害后果的直接载体是完整露出商铺的短视频,而非网红相关谣言本身。即便谣言不实,视频将负面传言与实体商铺深度绑定,客观上造成消费者对酸品店卫生、食品安全产生怀疑,商铺客流与商业信誉受损的损害事实真实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完整因果关系。传播者不能以“谣言不是我编造”为由,规避自身不当传播带来的次生损害责任。

  (三)关于赔偿、道歉、精神损害诉求的法律界定

  1.经济损失酌定2000元的依据

  店家主张9万元经营损失,但提交的月度营收数据显示,店铺营业额在涉案视频发布前已存在波动下滑,商城人流量、整体消费环境、网红自身舆论热度等多重因素均会影响营收,无法证明营业额下降完全归因于案涉短视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在损失难以精准量化时,法院结合侵权时长、传播规模、过错程度、商户经营风险综合酌定赔偿金额。

  2.个体工商户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仅适用于自然人遭受人格权益严重侵害的情形。钦州某果果酸品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是商事经营主体,不存在精神利益受损,因此法院驳回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3.赔礼道歉责任与传播范围匹配

  侵权视频发布于抖音平台,影响集中于线上网络空间,法院判令张福福在原抖音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公示三日,实现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商铺商誉的法律效果,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影响范围对等。

  三、案件延伸启示:三类主体需守住网络传播法律底线

  (一)普通网民:短视频随手拍,三个底线不能碰

  1.预判舆论风险:拍摄包含商铺、商家、易引发负面联想人物的画面,切勿完整无遮挡发布,提前打码遮挡门店招牌、经营标识,切断负面传闻与实体经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1024条,第1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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