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一千零八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千零九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