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纠纷中出现一种常见谈判方式:员工因被辞退、欠薪、社保未足额缴纳等问题,和公司协商经济补偿金,沟通时告知公司,如果不能谈妥补偿,自己将向社保局、税务局实名举报公司社保不合规、偷税漏税。很多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会直接报警,主张员工构成敲诈勒索,那么员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一、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成立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条件,缺一不可:
1.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索要款项没有合法请求权,却以非法占用的目的故意索要财物。如果索要的财物涉及到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劳动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2.客观要件:以威胁、要挟、恐吓方式,迫使对方交付财物利用对方害怕被行政处罚的心理进行胁迫,让公司在恐惧中被迫付款。把举报社保、税务作为劳动纠纷协商的谈判手段,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二、以下情形,属于合法劳动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
1.存在真实未了结劳动纠纷,违法辞退、拖欠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补偿等,员工索要的是《劳动合同法》项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无非法占用目的。
2.举报内容全部属实,公司确实存在未缴/少缴社保、偷税漏税,没有捏造、编造违法事实恐吓公司。举报是劳动纠纷谈判的一种手段,不属于敲诈的胁迫手段。
3.协商金额、付款流程全部由公司主动推动,并非员工胁迫公司付钱,索要钱款围绕劳动纠纷本身,没有额外单独索要“封口费”“撤举报费”。
4.员工除协商谈判外,同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投诉。证明本意是维权,而非靠举报勒索牟利。
三、以下情形,构成敲诈勒索罪
1.劳动纠纷早已一次性结清,事后重复勒索双方已经签订离职协议,工资、补偿金全部结清。员工时隔数月甚至更久,旧事重提,以举报社保、偷税要挟公司额外给钱。此时没有劳动纠纷,员工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则构成敲诈勒索。
2.索要封口费,和劳动补偿完全无关员工不聊经济补偿金,单独提出:“给我一笔钱,我就不举报社保和税务;不给钱我立刻举报”。索要款项和劳动纠纷无关,属于典型以威胁、要挟、恐吓方式,迫使对方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3.捏造、夸大公司违法事实以此胁迫公司仅有轻微社保瑕疵,甚至社保、税务完全合规。员工编造大额偷税、全员未缴社保等虚假信息,以此谎称举报公司,胁迫公司付钱。
4.反复敲诈,以举报牟利离职后多次以举报为手段索要财物,不给就举报,以此索取财物。即便曾经有劳动纠纷,纠纷了结后反复索要,也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维权建议
1.所有诉求均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辞退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索要款项属于劳动纠纷;
2.全程保留聊天记录、录音,证明举报只是劳动纠纷协商的一种手段,并非想靠举报牟利,如协商未果,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3.绝不单独索要撤举报费用,所有往来款项备注离职补偿、工资、加班费;
4.纠纷协商完毕签署书面协议,避免离职后被公司以敲诈勒索罪追责。法律保护弱者,但仅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当员工与公司出现劳动纠纷时,员工可以以举报社保、税务作为维权的谈判筹码,但不能脱离权利基础牟利;公司遇到以举报社保、税务为谈判手段的也可以拒绝协商,但不能将合法维权即视为敲诈勒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