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收职能划转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社保:人社?税务?2026年6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社保费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征管模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保入税”。社保费检查|6月1日起:废止“随机抽查”、须事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对职场来说,其核心是:社保不再由人社部门核定征收,改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实际这并不仅仅是征管职能平移,更是“社保治理体系”的全面升级。比如,征管权责一体化。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社保登记、缴费申报、征收、欠费追缴、风险核查全流程工作,实现权责统一、流程闭环、监管直达,彻底颠覆来以往人社核定、税务代收的分工模式。比如,数据监管智能化。依托金税大数据支撑,打通税务、人社、银行等跨部门数据壁垒,实现工资薪金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企业薪酬列支、银行发放流水多维度数据自动校验、实时比对、智能预警,实现精准监管。对历史未足额参保、低基数申报、漏报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核查处置,企业法人变更、股权流转、主体注销均不豁免法定社保缴费责任。公司注销后,员工还能要求补缴社保吗?(案例|法条)公司“可能注销|注销后”,社保补缴:有哪些程序、情形?以及预防和建议(欠缴的危害性)这意味着,对各类用工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那么问题来了,“社保入税”后,前后社保未依法缴纳,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或,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我们通过一则高院再审案例来全面了解!一、基本情况:——2020年3月27日,徐江与人力公司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2022年5月25日,徐江向市人社局递交《责令期限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举报信》,要求市人社局责令被举报人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为徐江限期足额缴存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2022年8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徐江要求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认为:(一)经与人力公司联系,该公司正在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及徐江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二)2020年11月后,由市税务部门征收和核定社会保险费。经市社保服务中心联系市税务局,相关职能科室也在与人力公司和某机械设备公司联系。
(三)如果人力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没有协调处理好相关事宜,市社保服务中心将会同市税务局对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2022年10月17日,徐江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市人社局为其及单位职工足额缴纳失业、工伤、养老社会保险;责令人力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限期足额缴存徐江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共26个月社会保险且按徐江在职期间应发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确定市人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市人社局系违法、不作为,并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处罚人力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2023年1月9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湘人社规〔2020〕21号)的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能已经转移至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江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应当向具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的机构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市人社局不具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不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遂驳回徐江的行政复议申请。附⬇️——2020年10月30日,省联合下发《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0年9月30日,省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经办规程〉》(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以2020年11月所属期为界限,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11月以后的应征费额由税务部门核算。
二、一审审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已于2020年11月1日由社会保障部门转移至税务部门,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市人社局此时已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其不是被举报事项的适格被申请人,应当将徐江的举报投诉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综上,驳回徐江的请求。徐江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二审审理:根据省联合下发的(湘人社规〔2020〕21号)的规定、省联合下发(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市人社局不具备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徐江认为人力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其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应当向具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的机构提出依法处理的请求。市人社局不具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故不是案涉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复议、两省都以“市人社无社保费征收职能,故不是适格被申请人”为由,驳回其社保举报请求😓。徐江申请再审称:社会保险稽核、稽查是市人社局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变更而不处理。市政府称:根据省联合下发的(湘人社规〔2020〕21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能已经转移到税务部门。市人社局不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市人社局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职能,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使,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已经划转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税总社保发〔2022〕56号)明确税务部门负责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及违法处罚工作。结合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改革要求,按照(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省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及违法处罚的职责。故《行政复议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四、高院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例涉及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过程中,有关社保资金征缴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理职责划分问题。争议焦点为:人社部门社保资金征缴职能划转后,针对徐江特定时间段内关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请求公司足额补缴社保的投诉处理是否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进而市人社局是否为本案例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
——徐江投诉举报人力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市人社局责令两公司按照实际收入足额补缴包括其在内的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处罚两公司。从时间来看,徐江举报投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机构职能改革前即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另一个阶段是机构职能改革之后即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认定市人社局是否具有相应行政处理职责,应依据我国社保领域相关法条法规及社保费统一征收模式改革前后的职责划转有关规定加以综合判断。根据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为推进社保费统一征收模式改革工作,省有关职能部门亦对改革前后职责划转颁发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2020年10月30日,1️⃣省联合下发(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年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省联合下发(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以2020年11月所属期为界限,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11月以后的应征费额由税务部门核算。上述省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作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模式改革的细化措施,符合相关改革总体要求及省的实际情况,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例行政处理职责的依据。依据上述职责划转的有关时间界定,市人社局对徐江举报投诉所涉及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应缴费额仍具有核定职责,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争议或者错误问题的投诉举报,市人社局应予受理并依法调查作出核定,经核定对于确有应缴未缴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移交给税务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徐江。即使核定后认为不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也应当及时告知徐江。因此,市人社局对于职责划转前的特定时间段的举报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定。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市人社局无征收社会保险费职能,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决定驳回徐江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利于维护企业劳动者法定社保权益,一、二审对此未予监督纠正,先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应由市政府重新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另需指出的是,本案例中,市政府以“被申请人不适格”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徐江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适格属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之一,应该援引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本院对此予以指正。综上,徐江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例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325号由此可知,社保职责划转前的特定时间段的社保费举报投诉,仍应当由人社局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