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启动)
生效裁判/调解书履行期届满未履行,权利人在2年内,向一审法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书、生效文书、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法院7日内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申请执行)、第235条(管辖)、第250条(2年时效)。
二、发令与财产申报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内履行并申报当前及前1年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执行通知与财产申报)。
三、财产查控
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存款、微信/支付宝、证券、房、车、股权、公积金;查实即查封、冻结、扣押。冻结存款≤1年,查扣动产≤2年,查封不动产≤3年(可续封)。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查询、冻结、划拨、变价);《民诉法解释》第485条(查扣冻期限)。
四、财产处置
存款直接划扣;不动产/车辆/股权评估后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流拍可抵债;扣留工资等收入(留必需生活费)。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查封扣押)、第254条(扣留收入)。
五、惩戒措施
拒不履行或虚假申报的,限高、纳失(失信名单)、罚款、司法拘留;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追拒执罪(《刑法》第313条)。
《限高规定》第1条、《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
六、结案
全额清偿→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终结执行;穷尽调查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发现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不受2年限制。
《终本规定》第9条(恢复执行不限时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