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核心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1.法条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哪些票证算在内只限这五种: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其中票据指汇票、本票、支票。超出这五类的,一般不能硬套本罪。
3.“违反规定”指什么包括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规则和制度。办案中通常先看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再涉及内部规定时,会要求内部规定含义明确、与上位法不冲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票证数额: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造成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多次违规:多次违规出具相关金融票证。受贿违规出具:接受贿赂后违规出具。其他情节严重:兜底情形。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通常指单位实际无法收回、已经形成的资金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