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认定流程
在厦门打工受了伤,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找单位要赔偿,但在这之前有个绕不开的环节——工伤认定。认定不下来,后面的医药费报销、停工留薪、伤残赔偿全都无从谈起。这篇把厦门工伤认定的流程掰开揉碎讲清楚,照着做就行。
一、先看自己算不算工伤
判断是不是工伤,主要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这三种情况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况不算工伤
第十六条也写得很清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条经常有人忽略,喝酒上班出事被拒赔,多数卡在这里。
二、谁去申请、什么时候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别拖。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厦门就是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申请怎么办?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超过1年还能申请吗
1年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后社保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受理。但注意,这不代表你彻底没戏了——你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按人身损害或者工伤待遇标准赔偿,只是维权的路径会绕一些。
三、申请要带什么材料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要交三样东西: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都算);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材料不齐会要求补正,建议一次带全。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以及医疗机构都应当予以协助。单位不配合的,不影响认定程序继续推进。
四、认定结果多久出、不服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所以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快的话半个月内就有结果。
拿到认定结论后,如果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还要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鉴定等级直接决定你能拿多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这一步同样重要,别漏。
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路都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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