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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生态修复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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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7:10:2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九百三十条 国家坚持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活动。

  国家建立生态修复资金保障制度,支持设立绿色基金、生态专项债券,鼓励社会捐赠,拓宽生态修复资金渠道。

  第九百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加强生态脆弱地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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