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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年休假天数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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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5:41:58

彭文威

彭文威 律师

广东捷霆律师事务所

  一、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年限年休假天数

  已满1年不满10年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已满20年15天

  注意:

  “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总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1.计算标准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对应休未休的天数,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300%中已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100%)。因此,单位额外支付的部分为日工资收入的200%。

  2.日工资收入的计算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日工资收入=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

  其中,“月工资”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离职时未休年假如何处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

  折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注意: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

  若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的年休假多于折算天数,多出的部分不再扣回。

引用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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