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及国家正常管理秩序:袭击警察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挑战,破坏的是执法秩序。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即对警察身体实施的暴力侵害。
二、客观要件(客观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暴力袭击的认定:直接暴力: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如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需造成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间接暴力:对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实施打砸、毁坏、抢夺,足以危及警察人身安全。排除情形:轻微肢体冲突(如甩手、挣脱)或仅言语攻击(如辱骂)不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时间上:警察正在着手执行职务且职务未执行完毕,或虽在非工作时间但遇紧急情况依法履职,均视为“正在执行职务”。合法性上:警察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法存在严重过错可能影响定罪,但一般执法瑕疵不影响职务合法性的认定。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组织、带头实施袭警行为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仍故意对其实施暴力袭击。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警察(如警察便衣执法未表明身份),可能阻却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注:袭警罪为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当行为完全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时,优先适用袭警罪这一特别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