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责任包含以下要件:
1. 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侵犯他人财产;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履行。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等不利后果。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且能够被认定和衡量。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当加害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时,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