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该年龄以公历周岁计算,从生日次日起算,是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而非强制婚龄。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若弄虚作假取得登记或事实上同居,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夫妻权利义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但若提起诉讼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无效事由消灭,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内蒙古等)可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通常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但仅适用于当地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核心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