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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常见的7 种无效 “霸王条款”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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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3:43:49

赵许江

赵许江 律师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入职签劳动合同时,都会直接签字,默认合同条款都合法有效。实际情况是,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入职协议里,都有看似正规、实际违法的霸王条款。即使劳动者已经签字,只要条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劳动者。

  一、工伤一切后果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许多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做如下规定:当员工于工作进程中遭遇意外工伤情形时,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有的企业于是将此作为原因,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需为员工缴纳,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此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一旦双方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无论公司是否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也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相关免责约定,只要员工被判定为工伤,员工即可享受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待遇。企业未参保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二、常规提前离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许多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自行提出离职,需支付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众多员工被该条款所限制,不敢随意辞职。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出资开展专项技能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另一类是双方签订合法合规的竞业限制协议。除以上两种情形外,企业不能约定员工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常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离职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员工无需支付。

  三、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未提前三十日用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且擅自离岗,那么该员工将会被扣除工资或者需要赔付违约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告知,以便公司工作交接,法律并未规定未提前通知需支付违约金。员工如果离职太匆忙,会给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公司能够收集证据提出诉求,让员工赔偿实际损失。

  四、绩效考核末尾淘汰制单纯以末位淘汰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定为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调整他们的用工形式,不能直接辞退。

  五、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公司制度长规定,员工若是旷工一日就扣三日工。员工不懂法,遇到这种情形只能无奈接受。这类超额扣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企业有管理考勤、核算薪资的权利,如果员工当日旷工,企业扣除其当日基本工资是合法的。扣除三倍工资,属于变相罚款,损害劳动者的薪资权益。

  六、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离职部分企业会与员工约定固定的服务年限,员工未达到该年限便主动离职,按规定需支付违约金。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效力,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向员工提供付费专项培训。企业若未提供专项付费培训,约定工作年限来限制员工离职,涉及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相关约定便没有效力。员工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告知拟离职,到约定时间后,依规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七、薪资打包核算,默认包含全部加班费众多企业薪资架构不够清晰,签订合同时未将薪资组成清晰区分开,就算固定月薪数额,包含所有加班费、津贴以及奖金,员工加班,公司不会再付其他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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