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二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名录管理,定期论证评估,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测外部因素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发现野生动物受到危害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