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以《民法典》第1179条为总纲,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下面把规则和法条压成一份约450字的实务总结。
一、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伤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构成伤残的额外赔偿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此外,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是2022年司法解释修改后的重要变化。
三、造成死亡的额外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四、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五、核心法条附录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致残另赔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致死另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0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详细列明一般伤害、致残、致死三类情形下的具体赔偿项目,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实务一句话:未致残赔"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误工"六项;致残再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后续治疗费";致死再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丧合理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所有项目都要"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证据支撑——医疗费看票据、误工费看收入证明、伤残看鉴定报告,证据不足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4月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城乡同命同价"改革),不再区分农村/城市居民身份,这是主张赔偿金额时的重要利好。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