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渔业资源规定(三)

#综合咨询

810浏览

2026-07-22 11:18:54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七百九十八条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取得养殖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滩涂的保护。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合理投饵、投饲、投药,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破坏水域、滩涂的生态环境。

  第七百九十九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捕捞活动中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处置措施,并报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版权登记有必要吗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绵阳免费法律咨询去哪
去投诉社保,材料不齐怎么办?记住:这3样东西能救急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