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划分,在法律实务中主要依据给付目的、财物价值以及当地习俗来进行综合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者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较大数额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1.给付目的明确:给付财物时双方已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甚至有明确的婚期,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2.符合当地习俗:给付行为是基于当地的婚嫁风俗,例如订婚时给付的“彩礼钱”,或按习俗给付的价值较高的“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及金条等贵重物品。
3.财物价值较大:给付的现金或实物价值较高,超出了日常恋爱交往的合理消费范畴(如大额转账、房产出资、购车款等)。
二、认定为“一般赠与”的情形
恋爱期间为了联络关系、表达或增进感情的单纯赠与,不属于彩礼。以下情形明确被排除在彩礼范围之外:
1.特殊时点的小额给付:在节日、生日、情人节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
2.日常消费性支出:为表达或增进感情产生的日常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旅游、购买日常用品等维系感情的必要花费。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交往期间为表情达意赠与的定情物、信物,以及未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的物品。
4.特定礼节性往来:双方父母或长辈给付的“见面礼”、“改口费”(象征接纳与祝福的自愿赠与);以及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三、核心划分标准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区分两者的核心在于以下三个维度:
1.发生阶段与原因: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一般赠与多发生在恋爱阶段,纯粹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
2.财物价值大小:彩礼数额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一般赠与通常金额不大,以表情达意为主。
3.是否基于习俗:彩礼具有明显的地域风俗性;一般赠与则纯粹基于个人情感表达,无特定外延范围。
法律后果提示:
一般赠与一旦财物交付,赠与行为即告完成,即使双方最终分手,给付方也无权要求返还。而彩礼由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等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