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关于本案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我方统一发表完整答辩意见如下:
一、法律总体标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
抚养费按照义务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计算。
此处的“月总收入”,是义务人全部真实劳动收入、真实负担能力,并非仅指基本工资、到手工资。
二、公积金必须计入收入基数(核心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及全国统一裁判口径: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固定财产性收入,可通过购房、还贷、租房、装修、离职、退休合法提取,具备完全财产价值与支付能力。
养老保险、医保个人部分不可支配,不计入收入;
但双边公积金属于可支配收入,必须全额计入抚养费月总收入基数。
对方仅以到手工资主张收入标准,是刻意隐瞒真实收入、规避法定抚养义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三、月度绩效、岗位津贴、固定补贴全部计入月收入
对方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各类津贴补贴。
该部分属于常态化、固定化劳动薪酬,属于每月稳定取得的劳动报酬。
绩效存在小幅浮动属于企业正常薪资机制,不影响其属于固定收入性质,依法应当全额计入每月总收入。
四、年终奖、年度绩效必须折算计入月均收入
年终奖、年度绩效,虽年度发放、金额略有浮动,但属于:
常年、可预期、持续性劳动报酬,不属于偶然所得、一次性意外收入。
全国法院统一裁判规则:
年终奖按全年总额平摊12个月,计入义务人年均月总收入,作为抚养费计算依据。
不能因为年终奖金不是按月发放,就直接剔除,否则严重低估抚养义务人真实经济能力,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针对对方常见抗辩的统一反驳(开庭必杀)
1、对方说:“公积金取不出来,不算收入”
我方答辩:
公积金属于个人专属财产,具备多种合法提取渠道,属于司法实践明确认可的可支配收入。能否即时取现,不影响其财产价值与抚养负担能力。最高法明确公积金计入抚养费基数。
2、对方说:“绩效浮动、不算固定收入”
我方答辩:
薪资浮动是企业普遍常态,法律从未规定“收入有浮动就不计入抚养费”。应当按全年实际平均收入认定真实收入水平。
3、对方说:“年终奖不一定每年有、不能算”
我方答辩:
该收入多年持续、常态化发放,属于可预期劳动收入。应当按历年平均值折算月收入,不得直接剔除。
4、对方说:“只应按到手工资算抚养费”
我方答辩:
法律抚养费立法目的,是依据父母真实负担能力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
仅按到手工资计算,属于刻意压缩收入、逃避法定义务,法院不应采信。
六、我方最终完整主张
请求法庭:
1、以被申请人应发工资+全部月度绩效津贴+全年年终奖折算月收入+双边全额公积金
作为真实月总收入;
2、依法按照总收入20%—30%标准判决抚养费;
3、全面按照最高法裁判口径计算,不以到手工资、不以扣除公积金后的偏低收入作为裁判依据。
答辩完毕。
引用法条
民法典






